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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 条规定》

发布日期:2015-05-04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 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64号令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 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 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 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 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 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 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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