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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发布日期:2015-05-04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国家安监总局第67号令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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