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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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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2014修订

  • 商品编号:TS14689
  • 货  号:TS14689
  • 品  牌:法制出版社
  • 计量单位:
  • 销售价: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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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主体范围) 

(调整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从业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类)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支持发展) 

第十六条(奖励) 

(成果奖励范围) 

(奖励的方式)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统一管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特种作业)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原则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安全设备)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档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监督检查权)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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