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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发布日期:2015-05-04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58号令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 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 、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 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 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 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 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 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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